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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属家庭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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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女方认为男方违背意愿,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致使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法律分析在双方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其他手段,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如果女方认为是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发生的,男方就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拓展延伸醉酒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法律解读醉酒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法律解读是指对于涉及醉酒情况下的强奸罪案件,法律界对于认定该罪行的具体标准进行的解析和阐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酒并不免除犯罪责任,因此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强奸行为仍然构成犯罪。然而,醉酒程度对于认定强奸罪的成立与否具有重要影响,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被害人的意识状态、自主意识是否丧失等。此外,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强奸行为的客观事实,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醉酒强奸罪的认定标准的法律解读,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被害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结语醉酒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解读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并不能免除犯罪责任,因此在醉酒状态下发生的强奸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是,醉酒程度对于判定强奸罪的成立与否具有重要影响,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意识状态和自主意识是否丧失等因素。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强奸行为的客观事实,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醉酒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法律解读,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被害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一)死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5年6月的一个上午,(福建)平潭县13岁的少女小潘在回家途中,被邻居、74岁的陈老汉拉到公路旁边的树丛中强奸,并给了她一元钱。之后,陈老汉又以一元零花钱为诱饵,多次与小潘发生性关系。去年8月,小潘被查出怀孕。见事情败露,陈老汉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昨日,平潭县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老汉有期徒刑四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醉酒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醉酒后强奸她人的,按强奸罪进行处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2、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普通强奸的行为对象似乎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但是,刑法理论上没有必要做出这种。例如,甲合理地以为13周岁的乙已满18岁,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如果将普通强奸的行为对象限定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对甲的行为就只能宣告无罪。这显然不合适。换言之,刑法第236条第1款与第2款不是排他的择一关系,而是基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此外,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性交的,以及男子强行与其他男子实施非自然性交的,不成立强奸罪,但成立强制猥亵罪。3、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种观点: 意图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罪名定性如下:1、意图强奸就是想做而未做的表示,不构成犯罪;2、强奸未遂是已有行为动作,但未达到意思表示,可以然构成事实犯罪。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影响,并且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实施自杀。预防和应对强奸,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社会各主体应明确具体责任,在立法上度进行完善,促进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体系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2种观点: 强奸罪的认定依据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此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对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种观点: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和奸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将从重处罚,以强奸论。而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轮奸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法律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拓展延伸强奸罪的法律界限与实践应用强奸罪的法律界限与实践应用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法律体系中,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个体的身体自主权和尊严。法律界限的明确和适用对于保护受害益、惩罚犯罪行为至关重要。法律界限主要包括对于强奸行为的定义、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罚的确定等方面。实践应用方面,在审理强奸罪案件时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受害人的心理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强奸罪的认识和警惕,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公正。结语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刑罚处罚。在法律界限的明确和实践应用方面,保护受害益、惩罚犯罪行为至关重要。法律界限的明确包括对强奸行为的定义、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的确定等方面。在实践应用中,需综合考虑证据充分性、受害人心理身体状况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强奸罪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量刑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 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1、被告人左某犯罪主观要件不符合,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左某没有强奸的故意。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左某说:我妻子死了十多天了,我也没干那事了,咱俩干那事行不?他是在和黄某商量后才实施的行为。2、被告人左某犯罪客观要件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手段是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性质的强制性质。本案被告人左某只知道黄某有脑血栓病后遗症,但是他认为黄某已经好了,而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案发时患重病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告人左某没有利用黄某患病之机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为实施的是强奸行为。在本案中,由于黄某语言、行为的承诺,便排除了被告人左某损害黄某法益的违法性。被害人的承诺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之一。黄某选择进东厢房、自己脱衣服等行为所表明的承诺阻却了被告人左某行为的违法性,即被告人左某对黄某承诺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3、被告人左某犯罪客体要件不符合。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的法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对黄某而言,因为她通过脱裤子等行为表示允许被告人左某和她发生关系,因此被告人左某没有侵害黄某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法益。综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左某不构成强奸罪。一、教唆未遂是不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未遂与教唆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一般是在犯罪事实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没有得逞的情况下;而教唆未遂则并没有正在实施犯罪事实,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案例】陈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男)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张某为了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用毒药杀死陈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上午,张某从家中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并将老鼠药掺在陈某的饭菜中,见陈某吃完饭菜后离家外出。随后张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感到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陈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已失效,陈某生命没有危险。【解析】本案中张某基于故意杀害陈某的犯罪意图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因张某所投放的毒药存放时间过长无效而导致未能毒杀陈某,属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未能得逞。同时,本案中张某的悔过行为并不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原因,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2种观点: 时某强奸罪案基本案情:时某与魏某(未满十四周岁)谈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因怀孕被父亲魏某某发现,并带魏某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后魏某某报警,称魏某被时某强奸,并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魏某某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见到被害人魏某(魏某身高、体重均不像未满十四周岁),且魏某称其确实是在与时某谈恋爱,并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后,承办人联系代理人称基于上述情形本案中时某不构成犯罪,代理人发表完代理意见后,承办人改变态度,时某家人也及时联系被害人家属及代理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并为时某出具了谅解书。当事人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办案机关对代理人的专业也表示认可。代理人意见:代理人的代理意见:1、本案中通过与被害人沟通得知,在其与犯罪嫌疑人认识初期已经告知自己的年龄,犯罪嫌疑人时某在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与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故有必要提起公诉,在审理阶段由进行调查。2、退一万步讲,即便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且为自愿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批复明确规定,只有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才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内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本案中,被害人尚年幼,犯罪嫌疑人多次强奸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怀孕并堕胎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的司法观点,应认定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打击违法犯罪,某人民曾有过类似案例,犯罪嫌疑人因此获刑,所以贵检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前后不一,部分事实不明,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贵检完全有必要提起公诉,并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上述内容均将当事人姓名隐去。本案是本人亲自代理,禁止他人抄袭,如发现有抄袭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甲强奸乙,乙感到无脸见人后自杀,甲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属于加重情节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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