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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展出照片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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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个不违法,只他没有拿照片进行违法活动或经营活动即可!你照完相后,如果你没有提醒,那照相馆必然是暂时保留底片在那里的,除非你要求删,否则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2种观点: 这个不违法,只他没有拿照片进行违法活动或经营活动即可!你照完相后,如果你没有提醒,那照相馆必然是暂时保留底片在那里的,除非你要求删,否则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3种观点: 影楼底片不给是合法的拍婚纱照影楼不给底片该怎么办:1、协商处理,部分商家会对底片进行额外收费,从中获利,这种情况下,新人需主动跟商家协商,讲明此行为的不合法性,要求商家给予全部底片;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新人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申诉热线,说明自己遇到的情况和商家信息,等待法律处理即可。拍摄婚纱照时要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内容,在消费过程中,有些摄影商家会避重就轻,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详细询问约定内容;2、签订正规书面文本合同,新人要与商家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核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原始底片的归属、照片的版权等问题;3、拒绝无理的“二次消费”,有些商家会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棱两可的字眼混淆视听,而新人往往在拍摄结束后才反应过来,如原始底片需有偿获得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当拒绝;4、开具正式,有些商家只开收据,没有正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开具正式,并在上明确各费用的具体名目。综上所述,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个不违法,只他没有拿照片进行违法活动或经营活动即可!你照完相后,如果你没有提醒,那照相馆必然是暂时保留底片在那里的,除非你要求删,否则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2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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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3种观点: 这个不违法,只他没有拿照片进行违法活动或经营活动即可!你照完相后,如果你没有提醒,那照相馆必然是暂时保留底片在那里的,除非你要求删,否则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照相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是电子版,过去是底片,照完相都给客户,不扣留底片。现在的商家很坏,不给你,目的就是让你继续在他这里洗照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影楼底片不给是合法的拍婚纱照影楼不给底片该怎么办:1、协商处理,部分商家会对底片进行额外收费,从中获利,这种情况下,新人需主动跟商家协商,讲明此行为的不合法性,要求商家给予全部底片;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新人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申诉热线,说明自己遇到的情况和商家信息,等待法律处理即可。拍摄婚纱照时要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内容,在消费过程中,有些摄影商家会避重就轻,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详细询问约定内容;2、签订正规书面文本合同,新人要与商家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核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原始底片的归属、照片的版权等问题;3、拒绝无理的“二次消费”,有些商家会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棱两可的字眼混淆视听,而新人往往在拍摄结束后才反应过来,如原始底片需有偿获得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当拒绝;4、开具正式,有些商家只开收据,没有正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开具正式,并在上明确各费用的具体名目。综上所述,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片底片著作权的归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影楼底片不给是合法的,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照相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是电子版,过去是底片,照完相都给客户,不扣留底片。现在的商家很坏,不给你,目的就是让你继续在他这里洗照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照相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是电子版,过去是底片,照完相都给客户,不扣留底片。现在的商家很坏,不给你,目的就是让你继续在他这里洗照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3种观点: 影楼底片不给是合法的拍婚纱照影楼不给底片该怎么办:1、协商处理,部分商家会对底片进行额外收费,从中获利,这种情况下,新人需主动跟商家协商,讲明此行为的不合法性,要求商家给予全部底片;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新人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申诉热线,说明自己遇到的情况和商家信息,等待法律处理即可。拍摄婚纱照时要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内容,在消费过程中,有些摄影商家会避重就轻,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详细询问约定内容;2、签订正规书面文本合同,新人要与商家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核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原始底片的归属、照片的版权等问题;3、拒绝无理的“二次消费”,有些商家会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棱两可的字眼混淆视听,而新人往往在拍摄结束后才反应过来,如原始底片需有偿获得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当拒绝;4、开具正式,有些商家只开收据,没有正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开具正式,并在上明确各费用的具体名目。综上所述,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照相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是电子版,过去是底片,照完相都给客户,不扣留底片。现在的商家很坏,不给你,目的就是让你继续在他这里洗照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影楼底片不给是合法的拍婚纱照影楼不给底片该怎么办:1、协商处理,部分商家会对底片进行额外收费,从中获利,这种情况下,新人需主动跟商家协商,讲明此行为的不合法性,要求商家给予全部底片;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新人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申诉热线,说明自己遇到的情况和商家信息,等待法律处理即可。拍摄婚纱照时要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内容,在消费过程中,有些摄影商家会避重就轻,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详细询问约定内容;2、签订正规书面文本合同,新人要与商家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核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原始底片的归属、照片的版权等问题;3、拒绝无理的“二次消费”,有些商家会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棱两可的字眼混淆视听,而新人往往在拍摄结束后才反应过来,如原始底片需有偿获得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当拒绝;4、开具正式,有些商家只开收据,没有正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开具正式,并在上明确各费用的具体名目。综上所述,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一、影楼拍照不给底片是否合法1、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怎样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个不违法,只他没有拿照片进行违法活动或经营活动即可!你照完相后,如果你没有提醒,那照相馆必然是暂时保留底片在那里的,除非你要求删,否则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2种观点: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楼加收底片钱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真正能够解决此问题的,个人认为应当依据的是合同法,毕竟在摄影前双方签署了婚纱拍摄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对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格式条款合同由影楼方提供的,如果该条款记载的是可以选精修50张,如果加选,另外收费,但是对底片的归属没有却未作说明,那么所以说,影楼应该向客户交付全部的底片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其实,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摄前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底片是需要购买的,而且价格也十分明确,那这应该是协议双方的一种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拍摄前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拍摄后才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底片费用,那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建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协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3种观点: 未取得营业执照,就是无照经营,对于无照经营,被发现后,轻微违法可以口头警告,限期未改正可以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拒不改正就下达处罚通知单,进行处罚或者封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同意拍别人照片违法,侵害他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2种观点: 没经过本人同意就拍照是否违法,要分情况而定:1、如果公民在拍他人、或者是公民在拍自己的时候不经意地把别人也拍进去了,都是未经别人允许的范畴,一般不违法;2、如果未经过本人同意拍摄录像,并且上传到网络的,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只要符合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综上所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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