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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和厅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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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厅和省局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意思不同:如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属机构。从2014年6月10日起,“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属机构。广东省厅,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华路97号,是广东省下设主管全省工作的职能部门,厅受省、的双重领导。2、性质不同:省厅是组成部门,局是直属部门,这就是两者性质上的区别。这导致了省厅和省局的权限也不同。3、职责不同:省厅为组成部门是负责制定相关,省局为直属部门只负责执行。法律依据:《河北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内机构改革、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设置调整,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中的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厅级和正局级严格上不一样的,正厅级比正局级高。正厅级也就是地厅级,也叫司局级,又名地师级。指的就是部级的下一级。从法律的角度讲,严格的说,厅级就是司局级,没有别的解释。正局级是副省级市特有的行政级别,位于厅级和副厅级之间。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地位不同。 省厅处级干部代表的是上级机关,在省范围内地位高于市局处级。2.权利不同。省厅处级干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行使自己职位地权利,而市局处级只限于市管辖范围。3.职责不同。省厅处级对全省进行负责,市局处级对全市进行负责。4.任务不同。省厅处级接受的是省的领导和监督,而市局处级接受的是市的领导和监督。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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