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已经认定构成诈骗罪的,还了也构成诈骗罪;反之还未被立案认定构成诈骗罪的,还了则不构成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找人代还信用卡,如果他人知情并同意的,一般不算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包括的情形是行为人使用伪造的、骗领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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