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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了口供可以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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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口供可以改,但是改口供有翻供的嫌疑,证明力度没有之前的强。在我国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需要派出所的“口供”作为证据的,其可以直接向派出所寻求帮助。如果派出所拒绝,当事人可以向申请,由进行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完口供,如果确实与事实不符,一般而言是可以改的,不过有翻供的嫌疑,之前也涉嫌作假口供,要付法律责任的。口供应当要符合事实,虚假、不实口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翻供与事实不符,自己要承担翻供的相关不利后果。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侦查期间一般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会有3~4次的提审以确定口供的真实性,甚至更多,所以刑事讯问笔录每一份一旦签字确认以后很难修改,将作为证据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补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检察官提审时补充在新的笔录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对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1种观点: 一、报了案录了口供能撤销吗录完口供可以撤案吗录完口供与撤案没有关系,做笔录是调查取证的需要,撤销案件是不构成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是指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撤销案件,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刑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相关知识:派出所录口供的规定法律规定证人在诉讼中负担的诉讼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作证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作证,任何人都没有拒绝作证的。证人在诉讼中依法负担的义务主要有:(1)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时到场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2)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询问,如有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3)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4)遵守法庭纪律。证人拥有的权利包括:1、安全保障权人民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机关依法处理。2、充分陈述权人民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明文件。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要求证人出庭或者没有必要,或者事实上、法律上不可能,或者会损害更大的合法利益和价值,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并不具有绝对性,此时法庭允许证人不出庭,而代之以提供书面证言之举动,理应得到法律支持,《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即为此提供了支持。根据该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经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的。法律要求证人出庭的目的在给对方当事人就证人证言提出质疑和反驳的机会,以保障质证的效果。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交换证据中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则法律目的确已达到,再就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出庭的义务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相比较,显然后者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在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后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不宜要求其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从合理性的观点看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给其造成过重的负担。如果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而无法出庭,则证人不可出庭作证。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在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要求其出庭显系强人所难,有违法律精神。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以上列举的四种具体情形系对实务归纳的结果,并未按周-延的逻辑进行分类,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纳入规范的对象尽列其中,为了适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避免出现规范漏洞,故设此兜底条款,以付实用。如果隐瞒事实即构成犯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门在录取口供后还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法律依据: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录完口供与撤案没有关系,做笔录是调查取证的需要,撤掉案件是不构成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是指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撤销案件,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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