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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口供一致就认定犯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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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否实施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区分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明显特征。强迫妇女口交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的强行与妇女性交,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即对强奸罪的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应限定为性器官的接触。对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排除在强奸罪外。对于某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按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强奸案出现“一对一”言词对峙的情形并非个例。这是因为,强奸行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只有性交双方才会直面性交过程;尤其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在缺乏明显的暴力、胁迫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只能靠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证明。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立场上的对立,双方的言词内容通常会出现不一致。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采取不认罪、零口供的做法;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被害人诬告行为的存在。因此,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最高法确立了如下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原则:(1)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在同一案件的适格证据中,往往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甚至在同一个证据中,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相反,都是不客观、不全面的。(2)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应当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3)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中,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被告人实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是要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则是指论证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最高法的以上证据审查原则,对实践中处理“一对一”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原则明确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言词证据对立场合下,应充分结合间接证据进行全案证据的审查,以判断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如果以上述方法将口供改称自愿 发生性关系 ,并且修改的口供成立,则强奸罪名不成立。 但是受害人就涉嫌构成 诬告 ,当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诱使被害人修改口供的行为被发觉,则强奸罪的嫌疑犯的罪名依旧可以成立;同时被害人及相关人员则涉嫌构成 帮助伪造证据罪 ,犯本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看具体情形。口供一致定罪的前提是同案人的口供相互印证,又能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而定,录口供可以数次变更,需要对变更作出合理解释。录假口供,承担的后果得看情节轻重,情节较轻的,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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