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受保护的内容有:其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1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释义软件(英语:Software)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电脑数据和指令的集合。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只有原创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应当具有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2、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受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1种观点: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单纯事实消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生效)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只有原创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应当具有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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