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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在刑事案件中的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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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口供可以改,但是改口供有翻供的嫌疑,证明力度没有之前的强。在我国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作笔录。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当然是可以修改,但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刑事案件,包括很多证据,被告人的供述,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文书等,单独改某一个证人的证言,对于案子是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不可能出现改判的。罪犯的口供不可以改变这案件的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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