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1种观点: 工程延期索赔处理方式如下:1、及时请参建各方到现场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分清风险的归属‘’2、督促批复部门对各有关细节应做详细记录,并由驻地工程师签认;3、与有关各方积极协调配合,消除引起延期索赔的因素,减少损失。工程工期延误处罚规定是什么工程工期延误的处罚如下:1、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误工的损失。具体的处罚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延期的原因有:其一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其二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其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其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其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其六发生不可抗力。其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法律依据:《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二十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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