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索赔: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会产生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的索赔;二、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会产生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反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可包括发包方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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