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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病人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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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不包括:保管病志权,经济免责权、社会免责权等一、病人的权利(一)病人应获得医治权(或治疗权)(二)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获得拒绝使用昂贵进口药物、保健饮品代替药物的使用权(三)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应获得上诉和索赔权(四)病人受到医院或医务工作者难、歧视时享有申诉权(五)病人应获得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病情如何的知情权(六)极度困难、无依无靠、残疾人、老人、弃婴等病人,应获得社会同情及治疗权(七)病人应获得自己做各种检查拍片时的底片保存权(八)住院(门诊)病人应获得知道使用什么贵重药物的知情权(九)病人饮食应获得营养师提供的营养知道权二、什么是病人的权利伍天章主编的《医学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中未给出病利的定义,只是列出了病利的内容:医疗保障权、知情同意权、秘密保护权、社会免责权。其中医疗保障权包括就医权——就医权直接源于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社会免责权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书后,有权依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功能影响情况,暂时或长期、主动或被动地免除一定的社会义务。同时,免除或减轻一定的社会责任后,还有权获得休息和有关的福利保障。丘祥兴、孙福川主编的《医学伦理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中认为:患者权利一般是指患者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患者的权利包括:基本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监督医疗权、医疗选择权、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医疗诉讼权、陪护与被探视权。在这两本最高级别的《医学伦理学》教材里,都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也都把社会免责权(或者说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列为病人的权利。三、为什么病人的权利不包括社会免责权病人的权利是指公民患病后到医疗机构寻求医疗服务并与医务人员达成契约之后所享有的权利。病利的实现有赖于医务人员义务的履行,病人的权利是相对于医务人员的义务而言的。病人的权利是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医患关系是以病患为媒介医患双方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生了病仍然是公民,他这时仍然拥有生命健康权,即上述两本教材所言的“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所以,我认为“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是公民的权利,并非我们基于“医患关系”所言的“病人的权利”。“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只能是一个人以“公民”的身份在“社会关系”中向“社会”主张,而不能以“病人”的身份在“医患关系”中向“医务人员”主张,所以,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是有理论缺陷的,在医疗服务实践中也是不可能从医院或者医务人员那里得到实现和保障的。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只能导致逻辑的混乱和把医院和医护人员推向尴尬的境地。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 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 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2、隐私权: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 利,医院和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3、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 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4、医疗监督权。其他几项权利:1、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2、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 常机能。3、人格尊严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 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4、享受医疗服务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 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基本权利有:1、基本医疗权;2、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3、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4、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5、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6、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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