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一、对有责任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一)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二)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共同承担。(三)存在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因人为因素违反医院工作制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而造成医疗隐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经济赔偿、院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四)凡因私自会诊、出诊、诊治等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以及经济赔偿等一切后果全部由个人承担,院方一概不予承担。(五)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负责人,应予辞退。二、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绩效工资1-3个月;扣发科室负责人补贴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年度不参予评优等。(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年度考核不合核;停止处方权半年至壹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时限一周至壹年不等);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需承担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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