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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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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2种观点: 孳息的归属原则: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则归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二、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2、分类不同。利息可以分为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3、产生因素不同。利息是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孳息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无因管理的 孳息 归原所有权人。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02【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无因管理的 孳息 归原所有权人。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02【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物和孳息,是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划分的。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从一物基础上产生新物,原物和新物存在。因此,原物与孳息就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孳息产生后,原物与孳息仍旧是各自的物,即原物与孳息并存。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原物和孳息的划分属于广义划分的一种。划分要求被划分出的子项不相容、不包含,彼此,而非对立。因此,原物和孳息必然是两个以上各自、不相容、不包含的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原物和孳息,是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划分的。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从一物基础上产生新物,原物和新物存在。因此,原物与孳息就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孳息产生后,原物与孳息仍旧是各自的物,即原物与孳息并存。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原物和孳息的划分属于广义划分的一种。划分要求被划分出的子项不相容、不包含,彼此,而非对立。因此,原物和孳息必然是两个以上各自、不相容、不包含的物。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依照产生的原因,即衍生关系是基于自然规律还是基于法律规定,又区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一、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从哲学角度看,所谓整体和部分是指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以区别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2、原物与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被依存一方消亡,则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丧失其存在的物理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例如为特定门窗制作的窗帘,门窗不存在了,窗帘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物理意义。又如电梯,如已安装于房屋内即与该房屋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而为该房屋之构成部分,从而卖卖房屋即应包括此电梯在内。原物和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从而区别于主物和从物。主、从物同原物、孳息都具有各自的特性。他们之间划分标准和划分意义不同。立法上,针对从属关系,认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针对衍生和被衍生关系,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于决定物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1种观点: 孳息的归属原则: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则归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二、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2、分类不同。利息可以分为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3、产生因素不同。利息是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孳息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1种观点: 孳息的归属原则: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则归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二、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2、分类不同。利息可以分为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3、产生因素不同。利息是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孳息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举例: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二、“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1种观点: 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孳息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债权,为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人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一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而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非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无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标的物,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法律不保护恶意,因而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标的物的利益,恶意占有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所有人不仅得请求返还原物,而且得请求返还孳息,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孳息的归属原则: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则归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二、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2、分类不同。利息可以分为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3、产生因素不同。利息是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孳息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3种观点: 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债权,为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人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一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而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非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无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标的物,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法律不保护恶意,因而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标的物的利益,恶意占有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所有人不仅得请求返还原物,而且得请求返还孳息,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一、当事人可以约定孳息的归属吗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是处理民事争议的难点之一,在不同情况下,孳息的归属也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孳息的归属原则上遵从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孳息归属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一)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三)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四)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五)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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