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市研究同意,确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月685元,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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