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易导致烂尾:
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最终成为烂尾房。
2、房屋质量难以保障:
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3、管理配套难: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4、产权不明晰: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的房产登记凭证。
这类住房形式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由单位集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1、这类单位集资筹建的房屋通常是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但需要经过当地的批准,并且符合土地总规划的前提下,向单位集资对向提供住房的一种开发行为。单位集资建房要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进行的建设行为。
2、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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