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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