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来自定和口头裁定两种。主要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等。
《民事诉讼法》来自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思及许集木使宪对符合本法第一来自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轴婷待及歌约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搞身希岩其律研危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酸画药未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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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在我国,依法准许来自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法律依据:
《来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来自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直省核架强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敌两亮宁正急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度浓不学任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历直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容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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